日前,九江市梅江鎮人民高等法院司法機關開審一同制造、產品銷售劇毒、劇毒肉類案,被告虞某時犯產品銷售劇毒、劇毒肉類罪,判處徒刑三個月,徒刑兩年,并有期徒刑人民幣五萬元。
高等法院該案查清,被告虞某時于2019年12月到梅江鎮某消費市場從事海產零售業經營活動。為了使蝦子質地、銷路漂亮,體形大,總重量更重,虞某時于2020年1月14日至 1月20日期間,在門店內制做晾涼操作過程中使用了飲用堿,每斤干蝦子晾涼出5斤濕蝦子,八天總計制造了晾涼蝦子三長瓣。但其在每晚未產品銷售完、剩的濕蝦子中溶在朗斯牌甲醛溶液來烘干、保溫并于翌日繼續對內產品銷售。
2020年1月20日,九江市梅江鎮消費市場監督管理管理處在稽查操作過程中當晚搗毀所含甲醛的晾涼蝦子120斤并對該就魚抽查,后該蝦子被虞某時死掉處理,被告虞某時于當天被抓獲。2020年3月13日,經九江市食品質量監督管理檢驗所經鑒別,對被告虞某時抽查的晾涼蝦子中檢驗出不合乎《肉類中可能違規加進的非飲用物質Seiches誤用的肉類加進劑品種成員名單(首批)》要求,檢驗推論為所含67.0mg/kg的甲醛,檢驗推論為不合乎要求。
高等法院認為,被告虞某時在產品銷售的肉類中參雜劇毒、劇毒的非肉類原材料,構成產品銷售劇毒、劇毒肉類罪。被告虞某時畏罪自殺后據實供認供詞,系自白,并無罪regarding,對其司法機關可以無期徒刑行政處罰。綜上所述,高等法院司法機關作出上述裁決。